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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面審核、所得額標準、同業利潤標準之差異 |
| 1.依「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」 鼓勵較小規模之營利事業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申報納稅,以簡化稽徵成本及程序。適用條件: (1)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【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(如房屋等)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】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(2)其年度結算申報,書表齊全 (3)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(4)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 (營收淨額+業外收入)*擴大書審純益率*營所稅率17%=應納稅額 ---- 2.所得額標準 稽徵機關每年度在結算申報之後,採用分業抽查方法依實際申報狀況,核定該業所得額標準。 營利事業之收入合計數<3000萬者,得依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自行調整申報。營利事業之收入合計數>3000萬者,如果申報之所得額在該業適用隻所得額標準以上者,則應當予以書面審核。 (營收淨額*所得額標準+業外收入-業外損失)*營所稅率17%=應納稅額 ---- 3.同業利潤標準 每年度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,並經財政部備查之所得額核定標準。營利事業未能提供帳證、文據或提示資料不健全、不完整者,稽徵機關得就全部或部分所得,依據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予以認定。其中又區分 (1)淨利率標準 未能提供營業收入、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時適用。 (2)毛利率標準 未能提供營業收入、營業成本時適用。
同業利潤是被國稅局調帳時,因為憑證費用不足,無法提示帳冊憑證時,所採用的標準,是國稅局核定營業人的最高純益率,具有懲罰的性質,因此若憑證費用不足,不建議採用同業利潤標準,採用擴大書審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即可,那何時採用書審、何時採用所得額標準呢?建議如下: 1.費用不足、營業額很高時(年營收超過2000萬):建議採所得額標準,被調帳的機會很低。 2.費用不足、營業額較低時(年營收2000萬以下):可採書審申報即可,雖有被調帳的風險,但由於營業額低,被國稅局調帳的機會相對較低,況且就算被通知調帳,頂多也是按照同業利潤標準補稅而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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